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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说法 | 男子酒后摔成二级伤残,共同饮酒者是否需要担责?

时间:2021-07-01 15:14:43 来源:内江广播电视台


亲朋聚会小酌几杯,

是人生乐事,

但放纵畅饮却福祸难料,

因贪杯致残甚至致死的事件也不在少数。

那么,共同饮酒者是否都要担责呢?

近日,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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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6月,内江市威远县男子陈某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后,又与友人一起到KTV唱歌喝酒。期间,在包厢内倒退时与朋友杨某相撞,二人倒地时,陈某头部不慎与该包厢内歌台台阶相撞致伤,最终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事发后,共同饮酒的友人及组织聚会的杨某某被告上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酌定被告组织者杨某承担陈某受伤损失中15%的民事责任,原告陈某自行承担85%的民事责任,其他人不担责。然而陈某与杨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均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过程中


陈某代理律师认为:


一审判决将劝酒认定为敬酒,众所周知,敬酒也是一种劝酒形式,各被上诉人明知陈洪喝了酒就会摔跟斗,仍然向其敬酒,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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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认为:


自己并不能预见陈某随其他朋友一起在歌厅唱歌存在被摔伤的风险,也无法预见陈某会发生摔伤的后果,法律不能苛求杨某某在歌厅中对每一位在场参与唱歌的人进行特殊的保护。因此不能认为杨某某在歌厅中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他聚会友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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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陈某都是朋友,在他喝酒过后,我们说要送他回去,是他自己不愿意回去,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是清楚公正的,出了事情后也是我们几个一起主动打120,全程去跟着照看,作为朋友我们的义务也是尽到了,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赔偿,我们是不服气的。


二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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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杨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释疑一:本案中为何其他友人无需担责?


该六人不存在劝酒、强制饮酒、罚酒行为,对陈某饮酒摔倒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疑二:为何判决聚会组织者杨某某承担15%的责任?而陈某自身需要承担85%的责任?


陈某应对饮酒后产生危险有预见,其明知该危险后果而放任,对自身受伤后果具有较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而杨某某系聚餐、赴歌城唱歌的邀约人,承担较多的提醒、照顾护送及注意义务,陈某饮酒后在包厢内倒退撞倒杨某致二人均倒地,陈某头部与该包厢内歌台台阶相撞致伤,杨某某具有一定过错。




江粉儿提醒:


如果酒局上有人因饮酒出问题,比如酒精中毒、因醉酒引起的身体损害、发生意外事故甚至是猝死等等,同桌人因照顾不周、劝酒不当或未尽到相互关照义务酿成悲剧的,同桌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聚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才可以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呢?


1、聚会一般是由组织者招集的,组织者不仅要负责招集人,还要负责后续安排聚会者平安回家。


2、聚会中不要劝酒,别人不能喝、不愿意喝,仍采取各种手段,迫使他们碍于情面喝酒,出了事劝酒者应当承担责任。


3.有些人比较好酒,逢酒必喝,逢喝必醉,如果组织者和参加聚会的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贪杯的人喝酒出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4.如果参加聚会的人发现醉酒者要在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相关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冯峰 潘玥希
视频:李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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