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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啦!禁渔期捕鱼,男子现场被“网”

时间:2022-03-18 09:39:56 来源:内江东兴公安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

朋友们知道这首诗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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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春暖花开,是许多鸟类和鱼类繁殖的关键时期,如果人们在这时对它们进行猎捕,势必会对他们的生存和繁衍造成危害。


但有人偏偏要顶风作案

在禁渔期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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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20时,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新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青龙河内有人用渔网捕鱼。”接到举报后新江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在民警车辆到达时,嫌疑人王某察觉到不对劲,准备将捕获的鱼倒入河内,欲销毁证据后逃离现场,办案民警眼疾手快,成功将其抓获。民警现场缴获一张渔网和一个水桶,经民警现场清点,水桶里共有大小鱼苗68条,随即将王某带回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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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某交代,自己刚从重庆回到内江,听附近人说青龙河内有白鲢,但不知道青龙河属于禁渔区,于是便动起了歪心思,想“免费”吃鱼,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引来了警察。经认定,王某在青龙河捕捞的68条属于野生鱼苗,属于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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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警宣讲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的法律法规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不已。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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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长江十年禁渔开始实施,内江市天然水域(沱江内江段及全市所有河流)已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禁捕期将持续到2030年12月31日24时。


内江市公安局结合实际,实施“长江禁渔2022”专项行动,积极谋划、认真开展禁渔期各项工作。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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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江粉儿就再带大家了解一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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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捺不住“躁动”的心

无视禁渔期的相关规定

非法捕鱼

最终把自己给“捕”了


内江公安提醒大家

请自觉遵守“禁渔”法规

主动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中

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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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向素玉
责编:刘桂莲
审核: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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