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电话公布!内江:这些冷链食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时间:2022-04-01 16:15:17 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源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源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101号)等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复杂形势,现就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源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三专五证五不”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监管仓出仓证明和追溯凭证并保存相关材料;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监管仓出仓证明和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生产加工、上市销售和贮存。
二、严格落实报备管理制度。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非必要尽量不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和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冷链食品,确需采购的,应制定周密的疫情防控方案,严格按照《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报备管理的通告》(2022年第1号)文件要求,在食品到达48小时前,如实报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未得到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私自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就地封存,不得上市销售。
三、严格落实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四川省新冠肺炎监测技术方案(第三版)》要求,进口冷链食品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源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及从业人员分区、分类管理要求,人、物、环境纳入核酸监测范围,食品必须专区存放、专柜销售,存储、卸货、搬运通道等区域和搬运、装卸等从业人员应与其他非进口产品分开。批发、零售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和非进口冷链食品应分冰柜存放。
四、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分类管理指南》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对贮存条件进行检查,做好相关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并完善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应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符合加强针接种条件的及时接种加强针。
五、严格落实追溯主体责任。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2020年第3号)要求,凡在本市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要在“川食安”追溯平台注册登录,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如实录入追溯平台;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要在“川食安”上传进口冷链食品追溯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实现快速精准追溯。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设专柜、专人销售,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
六、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不网购进口食品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源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购买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食品。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如发现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食品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源食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对不按照本通告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停整改,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邮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2315 。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编辑: | 毕凯旋 |
责编: | 刘桂莲 |
审核: | 郭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