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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城连心桥对话摘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如何保障?如何申办保障手续?

时间:2024-05-22 18:18:05 来源:i内江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在内江市委网信办主办的第80期“甜城连心桥·网络社区对话”中,广大网友聚焦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救助保障工作向参加活动的嘉宾提问,并得到一一解答,以下为对话摘登:



问:孤儿是指哪一类儿童?


答: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哪一类儿童?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现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


问:如何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问: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问: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


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


答:孤儿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后,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后回复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问: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应该在哪里申请办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6月30日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问:异地申请办理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应由哪个地方负责发放保障资金?


答:异地申请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答: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从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按月足额发放到银行卡。


问: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是否需要公示公开?


答:为保护儿童隐私,审批过程中不设置公示环节。


问:哪些情况会终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户籍迁移、死亡等;孤儿父母或父母一方被发现健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问:孤儿成年后是否还有相关保障政策?


答:按照《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内委办发〔2020〕67号)和《关于做好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民发(2020)91号)要求,对集中供养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孤儿(年满18周岁在校就读的孤儿延长至毕业),进行社会化安置的由属地财政按1.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经相关部门评估很难融入社会的,给予1至2年过渡期,按1000元/月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谁送入谁安置”的原则,安置后由送入地(捡拾地)公安部门落实孤儿户籍迁移落户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就业帮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记者:张小丽
编辑:邓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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